(原出處: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%E4%B8%8A%E8%A8%B4%E5%BA%AD%E9%A7%81%E5%9B%9E%E8%AE%8A%E6%80%A7%E4%BA%BA%E7%88%AD%E5%8F%96%E5%A9%9A%E5%A7%BB%E6%AC%8A%E5%88%A9%E4%B8%8A%E8%A8%B4-062000820.html)
「上訴庭裁定變性人爭取婚姻權利敗訴,法官認為由男變女的申請人W,希望與男友結婚被入境處拒絕,並無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,因為基本法中的婚姻關係,是與生俱來的異性婚姻,而不是變性後的性別。」
==>這個「與生俱來」是子烏虛有的。唔通我變左女性,都唔可以享有性別歧視條例中,對cedaw(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)關注既保障,或者唔會面對作為女性感受到的性騷擾?
「上訴庭認為,即使兩人不能結婚,亦無剝奪他們的生活方式,兩人仍可在一起。一旦改變女性定義,會引起社會很大爭議,甚至影響家暴條例定義。」
==>引起爭議的事情,即使是正義的也不能做?這個法庭有何道德?
「判詞又指,不同地區及國家對同性婚姻處理都不同,婚姻觀念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想法,必須視乎某個社會的情況而定。不過判詞指,原訟庭已提出政府需要就變性人婚姻議題諮詢公眾,雖然未到這個階段,政府內部要有討論。」
==>全華人社區唯有香港才以這個無聊標準去否定他們的婚姻權利。香港再次因為法律的特別地保守成為世界話題。
「32歲的申請人W去年爭取與一名男子結婚的司法覆核敗訴,然後不服上訴。」
之前的判決理由是說變性婚姻不能生育,當然要上訴!難道不生孩子的男女也不能結婚?
想不到香港的法庭一去到婚姻男女的問題,立時hang機!難怪港人性福一直處於低位!